企业员工不胜任如何进行调岗?
如何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?
员工“不能胜任工作”不是张口就来,得有理有据,才能避免法律风险。
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关于〈劳动法〉若干条文的说明》的通知(劳办发【1994】289号)第26条:
所谓“不能胜任工作”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、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。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,使员工无法完成。
因此,这些考核标准均不能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:员工低绩效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胜任、末位淘汰制、按比例得出评价结果的、主观考核结果......
“绩效考核”是管理上的现象,“不能胜任工作”是法律上的概念,两者之间不能直接划等号。
那么,企业要如何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?
小编给大家列举几点:
1、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:公司可以根据岗位要求,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不胜任工作的工作表现。
2、对员工的考核结论:需要有对员工的考核结论作为依据,而且这考核结论需要向员工进行告知。
3、员工不胜任表现的具体罗列:公司要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做一个概括性的告知,在这个告知里,公司需要体现出员工的哪些工作行为,属于不能胜任工作。
4、客户的投诉记录:公司需要保存完整员工被客户投诉的记录,以备之后作为证据使用,在实践中,投诉记录的证明力和采信度都较高。
用人单位以员工“不胜任工作”调岗时需注意什么?
首先,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(如何判断员工不胜任见第一大点),这是用人单位调岗的前提条件。
其次、调岗不能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,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,保持一定的合理性。
最后,当确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后,需向劳动者发出书面调岗通知,调岗通知还应要求员工本人签字确认。
如:“因您无法胜任目前岗位要求,公司决定自xx年xx月xx日起,将您由原工作岗位调整至某某工作岗位,请您自xx年x月xx日到岗报到......”
注意:调岗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。